天津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審查認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市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和《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簡稱采標,下同),是指將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我國標準,井貫徹實施。
第三條 企業生產產品具備采標條件的,應當采用相應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第四條 產品采標,應有利于提高標準水平和產品質量;不得降低我國現行標準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涉及我國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應以我國標準規定為準。
第五條 天津市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市的采標工作,對本市產品采標、申請辦理《大津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證書》(簡稱《采標證書》,下同)的,實行審查認可;對使用采標標志的產品實行備案審查。
第二章 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審查認可
第六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產品采標認可:
(一)產品按照采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批量生產;
(二)產品性能指標、試驗方法等符合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以及我國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
(三)產品具有與采標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檢測手段(部分型式試驗項目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檢驗);
(四)產品具有市級以上質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行評或國家、行業、地方抽查檢驗報告、出口商檢報告以及取得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檢驗報告有效期為一年。
第七條 產品采標的審查認可程序如下:
(一)企業按照申請《采標證書》的條件進行自查,編制自查報告;
(二)企業按要求填報天津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審查認可表(附件1)并附審查認可的必要說明材料,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同級技術監督局認可,市技術監督局頒發《采標證書》。
第八條產品采標審查認可的心備資料:
(一)天津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審查認可表:
(二)采標產品的現行標準文本及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譯文;
(三)自查報告,內容包括:
1.確定采標標準的理由和依據;
2.貫徹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情況;
3.采標前后實物質量的提高情況(附指標數據對比);
4.貫徹實施標準所采取的技術措施及符合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持續保證能力;
5.采標后取得的技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采標標準的水平證明材料;
(五)產品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檢驗報告。
第九條 產品采標審查的內容:
(一)審查產品現行標準是否先進可行;采標前后產品性能指標在標準和實物質量上是否有所提高;對于等同、等效采標的產品,性能指標和結構參數是否達到國際標準的要求,是否貫徹了相關標準;非等效采標產品在主要性能指標上的差異及差異理由;
(二)審查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是否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企業配備的檢測手段是否與采標標準相適應;
(三)通過企業近半年的質量檢驗記錄和用戶的質量反饋信息,審查企業是否具備生產符合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產品的持續保證能力;
(四)審查有關采標水平的證明材料,確認采標達到的實際水平;
(五)審查檢驗報告的時效性和檢驗結論的正確性。
第十條 《采標證書》的管理。
(一)產品《采標證書》是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產品采標的認可形式,證明企業生產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水平。取得《采標證書》的企業須保證采標產品的質量。
(二)《采標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遇有標準變更、修訂、產品停產等情況,應及時通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甄別情況,作出暫停使用或收回證書的決定。
(三)取得《采標證書》的產品在國家、行業或地方質量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或受到質量投訴、新聞曝光,經整改后仍無改進的,由市技術監督局吊銷證書。
(四)取得《采標證書》的產品,在證書有效期截止前的六個月內,企業應對采標產品進行復審,復審后主要性能指標不低于原發證水平的產品,以換證的形式,保留其采標資格;逾期未進行復審的,原《采標證書》自動失效。
(五)采標復審須編制復審報告,復審報告的內容包括:
1.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時效性和對組織生產的指導意義;
2.繼續采用或不再采用原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理由和結論意見。
通過復審,確定繼續使用原采標標準的,企業應提供復審報告、近期檢驗報告和天津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審查認可表,報主管部門審查,市技術監督局審核同意后,換發證書。
第三章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標志的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標志(簡稱采標標志,下同),是產品采標的一種專用標志,是企業對產品質量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自我聲明形式。企業自愿采用,并對采標產品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采標產品,企業可以申請使用采標標志,并依照標志圖樣(附件2),在產品的包裝、標識或產品說明書上自行印制采標標志。
(一)產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二)采標產品的各項質量要求穩定達到采標標準的規定,并具備批量生產能力;
(三)納入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實施采標標志產品目錄。
第十三條 市技術監督局對使用采標標志的企業實行備案審查。企業應在使用采標標志前的三十天內,向受理備案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采標標志備案報告表一式二份(附件3);
(二)企業取得的《天津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證書》;
(三)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必須提供市級以上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授權技術機構出具的該企業標準符合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的證明材料;
(四)提供能證明穩定生產的產品質量檢驗數據和產品質量達到標準規定的證明材料,內容包括:
1.根據產品特點,出具近期三次的產品質量檢驗數據;
2.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符合上述要求的,頒發備案證書,允許使用采標標志。
第十四條 市技術監督局受理本市企業和中央在津企業使用采標標志的備案申請。
第十五條 根據企業自我聲明的原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市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使用采標標志的產品和生產企業名錄。
第十六條 經備案使用采標標志的產品達不到相應規定的,受理備案部門將責令有關企業停止使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撤銷備案證書,收繳全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對未經備案或雖提出備案申請,但受理備案部門未予備案,而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冒用采標標志的企業,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認證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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