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總項目:設立認證培訓及認證咨詢機構審批
分項目:設立認證培訓機構審批
二、 依據(j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聯(lián)合發(fā)布《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lián)[2002]21號)
三、許可條件
(一)認證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1、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有符合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管理體系文件;
3、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有3名以上專職培訓教師,相應領域的專職培訓教師不得少于2名;
4、擁有自有(授權)的知識產(chǎn)權培訓課程。
(二)外商投資認證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1、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有符合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管理體系文件,外方投資者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并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jīng)驗;
3、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有3名以上專職培訓教師,相應領域的專職培訓教師不得少于2名;
4、擁有自有(授權)的知識產(chǎn)權培訓課程。
5、2005年12月11日前暫不審批外商獨資的認證培訓機構的設立申請。
(三)申請擴大業(yè)務范圍審批
1、有2名以上相應業(yè)務領域的專職培訓教師;
2、有相應業(yè)務領域管理體系文件。
3、有相應業(yè)務領域的自有(授權)的知識產(chǎn)權培訓課程。
(四)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
1、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
2、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jīng)驗。
四、實施機關
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五、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認監(jiān)委認可監(jiān)管部提交《認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外商投資認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認證培訓機構擴項申請書》、《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信息調查表》、《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人員信息調查表》、《境外認證機構聲明》及申請書要求所附的材料(可采取當面提交或郵寄送達)。
(二)受理
1、提交材料不齊全當場或5日內通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人提交補正資料仍不符合要求時,5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不受理通知書》,如仍有申請意向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xù)(申請材料不退回)。
(三)審查、決定
1、由2名工作人員在5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性檢查。
2、材料符合要求時,將《認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外商投資認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認證培訓機構擴項申請書》及相關信息在國家認監(jiān)委網(wǎng)站上公示30日。
3、公示無異議的,由專家組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專家審查,必要時進行現(xiàn)場審查,審查期限30日。
4、認監(jiān)委依照專家評審意見做出審查決定。
(1)不予許可發(fā)出《認證培訓機構設立不批準通知書》、《外國/臺港澳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不批準通知書》;
(2)準予許可發(fā)出《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外國/臺港澳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批準通知書》;
(3)申請人完成企業(yè)注冊后認監(jiān)委發(fā)出《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外國/臺港澳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批準書》;
(四)公眾查詢:國家認監(jiān)委網(wǎng)站:
(五)到期需延續(xù)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
六、許可期限
自受理申請后, 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專家審查期限和公示期限不在此限)。
七、收費
許可過程不收費。
備注:《認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外商投資認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認證培訓機構擴項申請書》、《專職人員聲明》、《外審教師技術資源登記表》、《內審教師技術資源登記表》《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信息調查表》、《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人員信息調查表》、《境外認證機構聲明》可在國家認監(jiān)委網(wǎng)站(www.cnca.gov.cn)上下載。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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