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檢驗檢疫局: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工作規范》已經2014年6月6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6月12日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發揮第三方認證機構等社會力量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促進備案管理與認證監管的資源整合和互相聯動,進一步提高HACCP體系認證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142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及其監管采信HACCP體系認證結果的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采信”是指經檢驗檢疫機構確認,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等效的HACCP體系認證結果應當作為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的技術證明,在對企業申請備案(包括初次申請、重新辦理和延續備案)進行技術審核時,免于實施現場檢查,采用HACCP體系認證監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等效”是指HACCP體系認證活動至少在認證依據、認證過程、認證人員和認證結果方面應當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等效。
第五條 本規范所稱“HACCP體系認證”是指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不包括食品安全管理體系(FSMS)認證。
第六條 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認證處”)統一管理浙江局轄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和認證監管工作。
各分支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分支局”)負責轄區內采信工作和認證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采信條件
第七條 認證機構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認證時,認證依據應當包含國家認監委頒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國家認監委2011年第23號公告)、相關衛生注冊規范以及進口國(或地區)有關食品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第八條 認證機構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認證時,認證過程應當符合《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8:2011)要求。
第九條 認證機構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認證時,認證人員應當具備與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評審員等效的條件,滿足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HACCP審核員注冊資格;
(二)具備食品生產加工技術、工藝、儲存、運輸和檢驗檢疫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
(三)具有HACCP或FSMS認證審核工作經歷;
(四)主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見證評審;
(五)參加相關國外法律法規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能力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條 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中,產品范圍應當覆蓋所有出口備案品種。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在每次認證審核(包括再認證、變更)和監督審核時,應當及時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和“自愿性認證活動執法監管信息系統”中輸入相關信息,包括機構審核人員、審核時間、審核依據、審核報告、現場審核照片、審核企業名稱、地址和產品等,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審核和驗證等活動情況,主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
第十二條 獲得HACCP體系認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認證行政監管和情況調查。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采信:
(一)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或其他行政許可管理的;
(二)近兩年認證行政監管檢查結果存在“不符合要求”或發生違法違規事實的;
(三)根據出口食品風險情況和監督管理實際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第三章 采信實施
第十四條 分支局在受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時,應當識別企業獲得HACCP體系認證的情況。
第十五條 分支局在審核企業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時,應當對其獲得HACCP體系認證的證書、認證機構、認證人員、認證過程以及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認證行政監管檢查等情況進行確認審核,并填寫《出口食品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確認表》(附件1)。
確認審核可以通過“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自愿性認證活動執法監管信息系統”以及信息溝通平臺查詢,必要時可書面告知認證機構補充信息或現場審核認證機構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分支局完成確認審核后,應當做出采信HACCP體系認證或不予采信HACCP體系認證的結論,不予采信時,應當說明原因。
分支局應當及時填寫《出口食品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匯總表》(附件2),每季度末報浙江局認證處。浙江局認證處在網上公布實施采信和不予采信的企業及其認證機構名錄。
第十七條 對于實施采信的企業,在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信息化管理系統》時,應當在其現場檢查評審記錄中的“客觀描述”欄內填寫“采信HACCP體系認證”。
第十八條 對于不予采信的企業及其認證機構,按照《國家認監委關于改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HACCP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認注〔2014〕20號)要求,對相關企業和認證機構進行問題處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分支局每年應當對實施采信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食品農產品認證行政監管檢查,采用HACCP體系認證監管對獲得認證的企業進行現場驗證,或在認證機構對企業實施現場評審過程中同時進行現場見證。
第二十條 分支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錄“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和“自愿性認證活動執法監管信息系統”,查詢并掌握認證機構在轄區內開展認證活動的信息,根據情況對與采信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審核或監督審核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分支局應當將實施采信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列入食品農產品認證獲證企業監督檢查計劃,按照《國家認監委關于改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HACCP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認注〔2014〕20號)要求,對獲認證企業及其認證機構實施HACCP體系認證行政監管,并作為當年對出口食品備案企業的年度監管。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采信HACCP體系認證,并在原《出口食品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確認表》中續填撤銷采信記錄:
(一)認證機構不能公正、獨立和客觀地對實施采信企業開展認證活動;
(二)認證機構被發現有涉及實施采信企業的違法認證行為;
(三)認證結果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存在虛假認證;
(四)企業不能持續保證HACCP體系有效運行;
(五)認證機構、企業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認證行政監管發現的問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七)企業注銷備案或撤銷備案。
除前款第(七)項情形外,對于撤銷采信的企業,應當補充實施現場檢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企業備案繼續有效。對于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企業,按照暫停、注銷、撤銷《備案證明》的有關規定作出監管處理,并按照《國家認監委關于改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HACCP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認注〔2014〕20號)要求進行問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分支局根據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情況、認證機構監督審核情況、企業發生重大變更情況等,動態調整實施采信企業名錄,及時更新《出口食品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匯總表》。
第二十四條 分支局在向浙江局認證處提交年度備案/注冊監管工作情況分析報告時,應當增加采信HACCP體系認證工作內容,重點分析采信工作基本情況、監督管理情況、存在問題及相關建議等。
第二十五條 浙江局認證處、分支局根據需要組織采信工作的交流、學習和研討,不斷完善采信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HACCP體系認證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暫不實施采信認證結果: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國(境)外衛生注冊推薦;
(二)實施HACCP體系驗證并出具HACCP驗證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1.出口食品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確認表
2.出口食品企業備案采信HACCP體系認證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