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發認證行業創新活力,促進認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認證規則備案有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備案范圍
認證規則是規定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等認證程序要求類文件。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發布,由取得相應認證領域從業批準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或實施的認證規則適用于本公告范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自愿性認證業務分類目錄及主要審批條件的公告》(2014年第38號)附件《認證業務分類目錄》中“認證項目”的認證規則。
認證機構應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認證規則備案。
二、備案原則
認證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科學性、合法性、完整性、適用性等負責,并做出公開承諾。申請備案的認證規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3.不得與現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相抵觸;
4.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5.符合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習慣;
6.不得與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的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要求相抵觸;
7.不得與現行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
8.不得違反知識產權相關規定。
三、備案內容
1.認證類別
2.認證領域
3.認證項目分類代碼
4.認證規則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更新時間
5.認證依據用標準或技術規范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更新時間
6.認證標志
四、備案程序
1.提交備案
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規則發布后30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http://report.cnca.cn)”,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提交認證規則備案。
2.備案認證規則修訂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如有修訂,應當在修訂發布后30日內重新提交備案。備案內容和要求同上。
3.備案注銷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廢止的,應當在廢止后的5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提交注銷備案。
五、備案監管
1.國家認監委在國家認監委網站(www.cnca.gov.cn)統一公布認證機構認證規則備案的相關信息,以供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第21條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公開認證規則等信息。
2.認證機構應當依據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認證信息報送國家認監委。
3.認證機構應定期對認證規則的科學性、合規性、適用性等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更新。
4.國家認監委接受社會公眾對認證規則的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確有違反本公告有關備案條件、要求或者虛假承諾的,國家認監委將撤銷相關認證規則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相關認證機構應當撤銷已頒發的認證證書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5.對于屬于備案范圍的認證規則不按照本公告規定進行備案而開展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國家認監委將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其他事項
1.各認證機構現已實施但未提交備案的認證規則,應當于2015年8月底前將屬于備案范圍的認證規則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備案。
2.已按照《國家認監委關于明確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備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認辦證函〔2013〕36號)提交備案的自愿性產品認證規則無需重新提交備案。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關于認證機構開展備案認證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可〔2011〕67號)、《國家認監委關于明確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備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認辦證函〔2013〕36號)、《認證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公告2006年第3號)和《認證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認科〔2007〕81號)同時廢止。
已按照《認證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公告2006年第3號)和《認證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認科〔2007〕81號)提交備案的認證技術規范,無需重新提交備案;本公告發布前提交備案但未完成備案的認證技術規范,遵照本公告執行。
國家認監委
2015年7月7日